冷庫性能驗證合格判定標準
1、庫房空調系統在既定運行條件下,空載和滿載溫度分布測試條件下庫房溫度應控制在規定范圍內;
2、確定冷點和熱點并在冷、熱點設置日常監測溫度傳感器。
3、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,對溫度記錄儀定期進行校準或者檢定。其允許誤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:測量范圍在0℃~40℃之間,溫度的允許誤差為±0.5℃;測量范圍在-25℃~0C之間,溫度的允許誤差為±1.0℃;
4、溫度傳感器與驗證用溫度記錄儀的差值應在±1C以內(冷凍庫差值應在+2℃以內);
5、確定導致任一測點超溫的短開門時間;
6、確定設備故障或外部供電中斷的情況下的保溫時限;
7、冬季和夏季溫度條件下倉儲設施均可保證溫度控制符合既定要求;
8、溫度偏差、均勻度、波動度應不高于±3℃。
GSP有嚴格的冷庫性能驗證測試要求,新版 GSP 變化之一是增加了要求企業對冷庫進行驗證的內容,這是GSP 對經營企業提出驗證方面的要求。而新版 GSP 對于冷庫驗證方面的要求很細也比較高,對技術細節要求很細。
驗證不僅是法規的要求,可以通過驗證的建立措施:如改進溫度控制參數等,來確保儲存期藥品的質量;同時通過驗證,在確保溫度符合要求的前提下,也許還可能調整溫度控制參數以達到節能的目的;也可以通過驗證,針對日常冷庫運行過程出現的斷電/超溫報警等異常偏差,提供偏差處理的數據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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